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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p 2021
⟐ KC公告
違反著作權法

敝司近年來與某技研企業有限公司,在智慧財產權上的官司纏訟許久,終於在日前贏得法院的判決勝訴,雖然有些人覺得小題大作,但對於本公司來說此項判決的意義十分重大。

台灣是一個科技島,大家在各自專業領域上為了公司的未來而奮鬥努力。諸多同業先進所服務的客戶也都是大型的科技公司,抑或是具備專業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相信這些客戶在對於公司的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的保全上,甚至於專利產品的研發過程上,也都想盡辦法的不希望被任何人去侵害、模仿、甚至於被洩漏給其他競爭對手。而大部份的科技公司也會明文規定希望合作的對象或是供應鏈中的合作夥伴,都能夠遵守智慧財產權上的規定,不要觸犯法律進而造成公司的營業損失。

但仍然有人可以罔顧別人權利,而肆意剽竊他人的心血結晶。試問當立場互換,若您的程式或是營業秘密被他人所竊取,您做何感想?

公佈法院判決不是為了給當事人難堪,而是希望該廠商可以經過這次的教訓,了解到甚麼是尊重別人的智慧財產。

因為當你不尊重別人,別人又怎麼會給你尊重呢? 當你會用無所謂的態度去侵害別人的智慧結晶,那麼將來有哪一個客戶可以放心將他的產品交給你呢?

此處為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全文連結→ 閱讀文章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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